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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
2014年06月18日  

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局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实现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坚强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财政发展的大局,结合本支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拓宽工作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对本支部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等委员。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支委会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推选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委会每届任期3年。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八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经常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准确把握思想脉搏,协助行政领导调解矛盾,理顺关系,为顺利完成财政各项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群众组织独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经常与支委会成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协助支部领导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创优争先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四)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五)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负责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照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内外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组织学习时事政治、政策以及党章、党的基本知识等。

(三)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作风建设,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和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廉政准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四)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

(二)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了解青年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对团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群众工作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并帮助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

(三)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五章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支委会集体领导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分工负责制,真正做到在集体领导下,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书记要当好班长,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日常性工作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党课制度。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必须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季度上1次党课,可结合支部大会等活动进行。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党课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党课教材的内容;上级党组织统一印发的材料等。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是党员和干部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方式。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书记或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主要结合半年来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沟通交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作出安排。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领导下,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分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置等五个步骤进行。评议要严格标准,既要评出优秀党员,又要评出不合格党员。对优秀党员要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分别作出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的处置;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要视其错误性质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六章 党小组

  第二十一条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在党支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党小组的划分,要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来考虑,还要注意同行政组织相适应。一般应以机关的科(室)为单位来划分。1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如果1个科(室)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科(室)的党员合编党小组。党员人数少且便于开展活动的党支部,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根据机构变动中党员人数的变化,要及时建立或调整党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四)关心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五)协助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以及收缴党费等项工作。

  (六)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党小组一般设小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推选产生或由支部指定。党小组长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党小组的会议,组织本小组党员积极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座谈、参观以及收看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外出执行任务回来要及时汇报。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章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三十条党费的管理

1、每个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应每季度向上级党委上缴一次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4、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九章党支部学习制度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每年要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教育有计划、有安排、有特色、有成效。学习教育要有记录、有考勤,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以党员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时间每月至少一次,党员参与率95%以上,合格率100%

第三十二条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制订出个人学习计划,认真抓好自学。学习时要认真做好笔记,讨论时发言要踊跃,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

第三十三条支部组织党员学习的基本内容是:(1)政治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报告和文献等;(2)党的优良传统、党纪国法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反腐倡廉教育;(3)财政业务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

第三十四条学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例如辅导讲座、电化教育、参观学习、讨论交流、经验介绍、竞赛活动等等。要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开展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并自行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完成好党委部署的学习教育任务。

第三十五条党支部要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电教设备和党报党刊,使党员学习教育有场所和学习内容。党员电化教育活动一般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保证党员的收看率达到95%以上。

第三十六条 党委要对支部开展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党支部对党员学习情况每季度检查1次,检查情况作为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和民主评议党员的依据。

第十章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送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照顾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切实把好培训关、政审关、考察关、公示关和谈话关,积极推行党员发展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接受申请。凡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应派人同申请人谈话,并召开支委会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为申请人确定两名党员培养联系人。

(二)组织谈话。党支部每年必须派二名党员同志与建党积极分子谈话四次以上,并根据培养教育、谈话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

(三)培训考试。党支部必须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培训和考试,使他们接受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党积极分子必须培训二次以上才能列为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政审考察。党支部对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政审。对他们的政治历史、思想觉悟、现实表现、直系亲属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还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形成书面综合考察报告。

(五)党委预审。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申请书、综合考察报告、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思想汇报等材料报党委预审。党委应召开发展党员答辩制会议,进一步考察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治学习、掌握情况及申请人的思想理论素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考察。

(六)支部开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

(七)党委审批。上级党委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结果写进《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内。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向入党申请人所在支部发出通知。

(八)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根据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按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九)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程序

(一)党支部对申请人填写好的《入党志愿书》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情况真实,手续完备,即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参加会议的党员数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4/5,缺席人数较多时应改期进行。

(二)申请人读“入党申请书”,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态度、个人的履历和家庭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当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三)入党介绍人向与会党员介绍入党申请人的审查和培养考察情况,对其能否入党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和培养考察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五)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入党申请人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申请人对支部的考察意见和党员的讨论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交局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内。表决结果写进《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内,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八)如果同时讨论两名以上的人入党,应逐个地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须向支部递交个人总结,并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收集党小组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即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到会党员数必须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4/5以上,缺席人数较多时应改期进行。

(二)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当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

(四)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交局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内。表决结果写进《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内,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七)同时讨论两名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地进行表决。

第十一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分析一次人员思想情况。其基本要求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思想情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预见性、有效性。人员思想的分析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原则,综合运用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等多种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着力建设一支符合新时期行为规范,即: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的财政干部队伍。

  第四十五条支部领导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调动和发挥支委、党小组长、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等思想工作骨干的积极性,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特别要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 

第十二章党内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保证党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七条 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第四十八条 支委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九条 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局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支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向党员公布。

(二)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个党员每年参加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评议内容和要求,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查找不足,接受批评,改正缺点。

(三)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六)实行党内监督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党委(党支部)班子成员工作要有分工,明确责任,认真抓好监督工作,一旦出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三章 党支部和群众组织

  第五十条 党支部领导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协调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四章 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支部的选举工作,主要指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选举(推荐)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

第五十三条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五十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十六条 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支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支委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

  (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进行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酝酿、推荐下届支委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教的2O%。),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征得原则同意。

(三)召开支委会,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拟订选举办法(草案),并由支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支部书记、委员准备书面的述职报告。

  (四)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2、清点人数(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通过会议议程;

  4、党支部书记作工作报告;

  5、审议工作报告;

  6、正式选举。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党员充分酝酿,最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支委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

  7、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8、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当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从落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再重新进行差额投票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9、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五)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讨论支部委员的具体分工;讨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提出工作打算及措施。

(六)继续召开党员大会,宣布支委分工情况,新当选的支部书记作表态发言。

(七)到会的上级党组织领导讲话。

(八)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十七条任期内,支部书记、副书记缺额时,召开支部委员会补选,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委员缺额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补选缺额,报上级党委备案,任书记、副书记的,需经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五章

  

  第五十八条局党委将依据本《细则》制定《财政局基层党组织建设考评办法》,每年对所属党支部进行检查考评。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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