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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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6〕72号]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6年12月09日  

[校政字〔201672]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16年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6129

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本科生的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均要有笔试考试环节。笔试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或开闭结合等形式。在每学期初,由任课教师建议笔试形式,经课程开设院(部)批准。每门课程的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第三条考试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管理工作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院(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试工作接受学校纪律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建立健全考试巡视制度。教务处和院(部)分别组织安排考试巡视工作。

第三章命题

第七条应根据大纲要求,认真研究命题范围、重点、难点。命题范围覆盖面要广,考题的深度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注重对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核,要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不能低于大纲要求,不要出偏题、怪题。考题要经过试做,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个题目均需给出分值。所有课程均需拟出难度、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

第八条鼓励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

第九条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应实行校内统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方式,统一评分标准,建议统一阅卷。

第十条命题要注意保证考试成绩分布合理。

第十一条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等,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

第四章试卷印刷和管理

第十二条试题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批后,一律按标准格式打印,制成试卷。试卷的字迹、图形、表格要清晰。

第十三条试卷印刷须经院(部)审批后,于考试前一周送交指定印刷单位,考试前2天到印刷单位取卷。

第十四条印刷单位必须按时完成试卷印刷和装订任务。试卷未按时交稿,造成试卷未能按时印出而影响考试者,由相关单位、部门承担责任。按时交稿未能及时印出,或者出现印刷质量问题,由印刷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要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印刷单位要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和管理,试卷印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印刷人员要即时销毁与试卷相关的废弃纸张。院(部)要有专人负责试卷保管和分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

第五章考试安排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分为校管课程和院(部)管课程。校管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院(部)管课程的考试由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安排要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监考工作是全校教职工的职责,全校教职工要服从各院(部)的监考安排。课程所属院(部)负责安排所有主监考教师,其他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院(部)派出。

第十八条一个班的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每增加一个班,增设一名监考人员。院(部)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

第十九条考场座次安排原则上要保证学生间隔至少两个座位。每场考试前,由院(部)提前安排好考场学生座次。

第六章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十条主监考教师要提前30分钟到有关院(部)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单》。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清点学生人数,清理考场,强调考场纪律,查验学生证件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座位旁和桌面上不允许存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监考教师应将其集中放置在规定地点。要特别注意清理课桌内的纸张、书本等。

第二十二条要按规定时间发、收试卷,不得提前或推迟发、收试卷时间。

第二十三条开考后,主监考教师要在讲台上,其他监考教师在教室后面,并经常在考场内巡视。

第二十四条监考教师要认真监考,不准背对学生而坐,不准在考场看书看报和使用通讯工具,不准试做试卷或批改试卷,不准吸烟、谈笑,更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监考教师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生进行指点和暗示。

第二十六条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应当场处理,对违纪者令其立即改正;对作弊者要当场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违纪和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作弊(违纪)方式和情节等。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逐项填写《考场记录单》,并随同试卷一并送回。

第七章巡视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校、院(部)巡视组分别由教务处和院(部)统一安排,其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秩序、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学生的应试状态。

第二十九条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完成校、院(部)安排的巡视工作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章组织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期末考试前,院(部)要召开考风考纪会议,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落实有关考试的要求、安排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学工部、团委等部门应组织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强调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诚信考试。

第三十二条后勤管理处要保证考试期间电力供应和教室内外的卫生及课桌、课椅的完好;安全工作处要负责教学楼和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章考场纪律

第三十三条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必须提前15分钟进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带学生证参加考试,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如遇特殊情况,监考教师可先允许学生考试,同时通知辅导员进行现场确认。

第三十五条学生进入考场,按提前安排好的考场学生座次或监考教师临时安排的座次就座。

第三十六条考试用文具自备。开考前,除限定科目的必要用具外,所有和考试无关的东西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七条试题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不准私自借用其他人的物品,确有需要,应由监考教师协助解决。

第三十八条提前交卷的学生,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九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时间。宣布考试结束后,所有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并在原座位坐好,监考教师宣布学生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条监考教师收卷后,学生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交谈,更不能在场内外大声喧哗。

第四十一条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或试题内容带出考场。

第十章考试违纪、作弊认定

第四十二条监考教师要严格监考,按照《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1433 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发现有学生违纪,在卷面上签字注明违纪字样;发现有学生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学生作弊,令其离开考场,在卷面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违纪、作弊学生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监考教师签字证明。违纪、作弊试卷与原班试卷共同装订。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待取证后及时归还学生。

第四十三条考场外的考试工作人员通过教室监控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巡视人员,由巡视人员到达考场通知监考教师,监考教师按本规定第  四十六条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要保存教室监控录像至少30日作为违纪或作弊证据。

第四十四条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过教室监控录像回放,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学生违纪或作弊一经发现,学生所在院(部)应组织人员对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认定。院(部)应将认定结果在考试后2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一章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六条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防止出现错评、漏评现象。不准随意更改评分标准。试卷评完,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分。

第四十七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5日内评定出成绩,录入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和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

第四十八条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各院(部)教学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四十九条学生成绩在学生毕业后存入校档案室。

第五十条如果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最迟于下学期开学第三天向课程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部)教学办公室协助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共同查阅试卷。如确因阅卷有误,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院(部)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正。

第十二章考试结果分析

第五十一条试题分析

(一)试题与教学大纲是否符合。试题的性质、内容是否体现教学大纲重点、难点及基本内容的不同要求。

(二)试题的题量、题型、总体难度及各类题型难度分析。

(三)试题对学生的适应情况。

(四)对于新开课的试题及与前面历届试题比较有重要改革的试题,应分析试题的得当与否,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第五十二条成绩分析

(一)分析学生考试成绩的总体分布情况,说明平时成绩的计入状况,分析平时成绩计入比例恰当与否。

(二)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的掌握程度,主要得分点与失分点情况分析。

(三)分析教与学两方面的成功及失误,今后改进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要进行本门次课程的考试结果分析,公共基础课的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要对课程的总体情况进行考试结果分析。成绩分析中不包括缺考、违纪、作弊学生的成绩。

第十三章试卷保存

第五十四条试卷由课程开设院(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四年。院(部)按以下要求对试卷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项:试卷封面

第二项:试题及标准答案

第三项: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审批表

第四项:考场记录单

第五项:学生成绩单

第六项:试卷分析统计表

第七项:学生试卷(按学号排序)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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