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校政字〔2016〕37号
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㈠适用对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教学保障人员;
㈡适用范围:教学运行(课堂教学、考试、实践教学等)、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二、教学事故分级
㈠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教学保障人员过失或故意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给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都属于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㈡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按《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等级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三、教学事故认定
㈠信息来源
1.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举报或情况反映;
2.教务处、学院(部)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㈡认定程序
1.对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举报或情况反映,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并与实名举报或情况反映的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调查结果,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2.教务处进行检查,就检查结果与有关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调查结果,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3.学院(部)、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就检查结果直接与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检查结果并报教务处;或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调查结果,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4.教务处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填写《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见附件2)和《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记录卡》(见附件3),并分别由教务处、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5.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应在接到《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和《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记录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本人意见,并交给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事故责任人放弃陈述权利。
四、申诉和复议
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和《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记录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申诉书》(见附件4)。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教学事故进行复议,做出复议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
五、教学事故处理
㈠对一学年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对一学年有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㈡对一学年有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一学年有两次及以上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㈢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和监察处等部门会商,决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和聘任时,由所在单位根据教学事故等级,给予相应考量;
㈤教学事故发生后,对不配合调查或态度恶劣者,从重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校政〔2013〕77号)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