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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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7〕37号]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7年09月30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河北工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17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教育厅核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7728

河北工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校内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程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决定(以下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处长、法律顾问1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3人担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人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事项,应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学生申诉记录表》并附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按手印)。

第十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应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告诉申诉人。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人知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或其近亲属;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诉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人3日内补正。申诉人未按期补正材料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方式。

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在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申诉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告30日)送达。

第十六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在复查意见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申诉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章、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条申诉人请求听证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申诉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学校主管学生申诉负责人担任或者由其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举行听证会3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与人员。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申诉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二十七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秘书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就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申诉人及相关部门人员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秘书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由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当场核对并签名。

第三十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校政〔20094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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