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通知:
根据税务局相关规定,我校凡以“河北工程大学科技开发中心”名义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发票抬头必须为“河北工程大学科技开发中心”,其他抬头发票一律不能报销,特此通知。
望大家互相转告!
学科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