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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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农学院关于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资助暂行办法
2013年01月01日  

为了调动广大教师进行重大项目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科研整体水平,促进学院重点学科和硕士点建设,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本办法自201311日开始执行。

1. 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国家自然基金,每项资助1000元;申请河北省自然基金, 每项资助500元。

2. 凡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报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每项资助800元。凡以我校为主要协作单位申报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每项资助300元。

3. 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每项资助1000元。凡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的,每项资助500元。

4. 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省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山区创业奖)的,每项资助500元。我校作为主要合作单位申报省科技成果奖的,每项资助300元。

5.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河北省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2000元。我校作为主要协作单位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河北省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1000元。

6.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河北省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山区创业奖)二等奖的,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河北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每项奖励500元。

7. 以我院省级平台主持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每项资助800元。以我院省级平台为主要协作单位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每项资助500元。

8. 以我院省级平台作为主要合作单位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河北省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山区创业奖)的,每项资助1500元。河北省科技成果奖二等奖的,每项资助800元;获得河北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每项资助500元。

9. 我院正式职工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并署我校名称的,每项奖励1000元。以我院省级平台作为主要合作单位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并署我校名称的,每项奖励500元。

10.我院职工以第一作者发表特类和I类学术论文每篇分别资助200元和100元。标注我院省级平台发表特类和I类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增加资助200元和100元。

11. 我院职工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若被SCI收录,每篇资助500元。标注我院省级平台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若被SCI收录,每篇再资助200元。收录证明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国家图书馆”和“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为准。

12. 我院职工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指由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等)。每部资助100元。

申报项目及报奖以学校盖章上报的申请书为依据,奖励要提供相关证书,发表的文章及出版的著作要提供原件,所有材料要按学院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过期提供或跨年度提供不予奖励。

*申报项目: 申报各类项目以学校申报要求截止日期前10日,将申报的项目名称,报学科办公室;以学校申报要求截止日期结束后10日,将项目申报书报学科办公室。

*申报成果奖励:申报各类成果奖励以学校申报要求截止日期前15日,将申报的成果奖励名称,报学科办公室;以学校申报要求截止日期结束后10日,将项目申报书报学科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推进“创新驱动百家企业行”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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