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党建思政  本科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学科科研  学生工作  招生就业  下载中心 
本科生教育
 专业设置 
 教务管理 
 培养方案 
 教学研究 
 精品课程 
 教学评估 
 实践教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本科生教育>规章制度>正文
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关于课程重修的若干规定
2018年04月23日  

   根据校政字201738)号《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课程重修管理,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特制定关于课程重修的若干规定:

1.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或者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该门课程。

2. 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重修课程。

3. 课内实验成绩不合格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成绩考核,任课教师以0分计入期末成绩评定。

4. 实习类课程、设计辅导类课程、独立开设实验课程、课内实验成绩不合格课程均不组织补考。这些课程不及格学生只能重修课程。

5. 重修课程学生原则上选择跟随本专业下一届学生选课、学习、考核。

6.已经及格课程的重修,学生每人每学期不能超过2门课程。

7. 依据学生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重修课程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校政字〔2017〕37号]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闭窗口